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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李清照:

  • 再嫁风波、感情之谜与社会风气

  • 编辑制作:北门翠竹

  • 香冷金猊,被翻红浪,起来慵自梳头。任宝奁尘满,日上帘钩。生怕离怀别苦,多少事、欲说还休。新来瘦,非干病酒,不是悲秋。

  • 休休,这回去也,千万遍阳关,也则难留。念武陵人远,烟锁秦楼。惟有楼前流水,应念我、终日凝眸。凝眸处,从今又添,一段新愁。

  • ——李清照《凤凰台上忆吹箫·闺情》

  • 李清照是中国古代少有的女性作家,她被称为女中李后主,她的词和秦观的词一起,被认为是婉约派之正宗。她前期的词主要写与丈夫分离的寂寞无聊,写闺阁闲愁,后期的词特别是在丈夫死后所创作的词,主要写她的深沉的孤独,写国破家亡的哀痛。她的词给人的印象是她与丈夫非常恩爱,相互忠诚,感情专一,正因为如此,李清照晚年再嫁才让人难以接受,才有那么多的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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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、

  • 再嫁、“闪离”:省过知惭,扪心识愧

  • 李清照18岁时与丞相赵挺之之子太学生赵明诚结婚。按照李清照在《金石录后序》中的说法,她和赵明诚两人志趣相投,感情融洽,时常互相切磋诗词文章,共同研究和收集钟鼎碑石,两人经常为了搜集名人书画和古董漆器而“食去重肉,衣去重彩,首无明珠翡翠之饰,室无涂金刺绣之具。”每个月的初一和十五,两人还会相伴去都城开封的相国寺一带的集市上去寻访金石书画,只要看中了,便倾囊购下。每有新购到的金石书画,两人便“相对展玩咀嚼”,“每获一书,即共同勘校,整集签题”。他们的书斋“归来堂”单钟鼎碑碣之文书就达到了两千多卷。后来赵明诚编纂《金石录》,李清照又全力支持。夫妻俩夫唱妇随,相处和谐,感情越来越深。

  • 1129年,赵明诚死于湖州。当时的北宋刚刚灭亡,战乱不断,李清照行无定所,身心憔悴。也就在此后不久,李清照嫁给了一个叫叫张汝舟的人。李心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据宋史馆日历而纪的绍兴壬子(1132)九月张汝舟妻李氏讼其夫一案后所作自注云:“李氏,格非女,能歌词,自号易安居士。”一种说法是,李清照身处乱世,又带着收集的金石古董,丈夫赵明诚的《金石录》尚未完成,她想接着完成,权衡再三后,选择了对她仰慕已久的张汝舟。张汝舟是个文质彬彬的君子,对自己很照顾,但不久李清照发现,张汝舟对自己身边携带的文物更感兴趣。李清照不愿将这些文物交给张汝舟,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,同床异梦,到后来张汝舟竟然对李清照拳脚相加。李清照在给友人的信中说:“猥以桑榆之晚景,配兹驵侩之下材。”李清照决心离开张汝舟,但张汝舟成缠着不放,无奈之中,李清照告发张汝舟在科考中曾作弊。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,而李清照也要坐牢两年,依照当时法律,女人告丈夫要坐牢两年。不过李清照只坐了九天牢便被释放了,因为她名声大,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,再加上自己家人和赵明诚家族救助。李清照出狱后给亲戚写的信中说:“清照敢不省过知惭,扪心识愧。责全责智,已难逃万世之讥;败德败名,何以见中朝之士。”“虽南山之竹,岂能穷多口之谈?惟智者之言,可以止无根之谤。”

  • 另一种说法是,赵明诚病逝后,金兵南下,李清照逃难江南,面临着生存安危问题,身体本来不好,加上奔波劳累,更受赵明诚之死的打击,李清照得了一场大病。李清照的胞弟李远帮着料理家事,张汝舟托媒来求婚,表示久慕李清照,要照顾李清照。李远信以为真,替李清照答应了婚事。李清照的公公早已离世,赵明诚的两位哥哥存诚、思诚以及妹夫可以接济李清照,但李清照还有情感精神的需要,张汝舟是个读书人,他对病榻上的李清照关怀备至,李清照很感动,以为遇到了蓝颜知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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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二、

  • 感情之谜:武陵人远,烟锁秦楼

  • 也有人认为,李清照这么快就再嫁,说明她与赵明诚的感情并非像她在词文中表现的那么深厚。史料记载,李清照回京探亲,曾遭公公冷遇。赵明诚之父赵挺之与李清照父亲李格非在政治上对立,当时朝廷内排挤元祐党旧臣,作为苏门“后四学士”的李格非被罢官。李清照回到父母家,新婚燕尔而离别,其痛苦可想而知。李清照向公公赵挺之求情,赵挺之没有伸出援手,李清照在诗中感叹“炙手可热心可寒”。如果赵明诚和李清照真的爱得那么坚贞,赵挺之不会不帮李清照的父亲说话。

  • 到了后来,赵明诚有“缒城宵遁”之事,李清照对赵明诚有所不满。《续资治通鉴》记载:“御营统制官王亦,将京军驻江宁,谋为变,以夜纵火为信,江东转运副使、直徽猷阁李李谟觇知之,驰告,守臣秘阁修撰赵明诚,已被命移湖州,弗听。谟饬兵将,率所部团民兵伏涂巷中,栅其隘。夜半,天庆观火,诸军噪而出,亦至,不得入,遂斧南门而去。迟明,访明诚,则与通判毋丘绛、观察推官汤允恭缒城宵遁矣。”赵明诚竟不顾城内百姓,在危险关头自己逃命。 因为玩忽职守,上任江宁知府才一年半的赵明诚被免职。建炎三年(1129)三月,赵明诚离开金陵,带着李清照乘船到芜湖,途经乌江县,到项王庙中凭吊项羽,李清照写了《乌江》诗。李清照借歌颂项羽讽刺南宋朝廷的苟且偷安及宋高宗的逃跑主义,而赵明诚也逃跑,李清照自然对赵明诚有看法。

  • 有人认为李清照缠绵忧伤的词中暗示赵明诚有嫖妓或纳妾之举。赵明诚是否纳妾无从考证。赵明诚有父亲作靠山,当上了鸿胪少卿。在妻子远离京城的情况下,风流倜傥的赵明诚纳妾或寻花问柳当属正常。后来,朝廷下令大赦,解除党禁,这对李格非一家无疑是利好。而赵挺之和蔡京争权失败,李清照陪着赵明诚避居青州乡野,赵明诚无奈之下,只好和李清照一起,以收集金石文物消遣。金兵南下,他们再一次分离时,赵明诚嘱咐李清照保管好金石器物,李清照问赵明诚:“如闻城中缓急,奈何?”赵明诚说:“从众。必不得已,先弃辎重,次衣被,次书册卷轴,次古器,独所谓宗器者,可自负抱,与身俱存亡,勿忘之。”赵明诚不考虑李清照的生命安危,只在乎那些古玩文物,要李清照在流离颠沛中保护好这些东西,给李清照很大的精神负担。

  • 赵明诚和李清照没有子嗣的原因,或也与感情不深有关。李清照在《凤凰台上忆吹箫》中说:“休休,这回去也,千万遍《阳关》,也则难留。念武陵人远,烟锁秦楼。惟有楼前流水,应念我、终日凝眸。凝眸处,从今又添,一段新愁。”“武陵”出自陶渊明的《桃花源记》,武陵源即桃花源,象征着桃花,指男子的外遇。刘义庆《幽明录》记载刘晨、阮肇入天台山采药,与仙女结合。李清照或暗指赵明诚三心二意,朝秦暮楚,赵明诚或有纳妾之意。“烟锁秦楼”用的是萧史弄玉的典故,秦穆公女儿弄玉与夫萧史居凤台,相爱甚笃,后二人羽化登仙。李清照用此典故委婉地表达对赵明诚让自己独居闺阁的幽怨。李清照在《临江仙》中说:“庭院深深深几许,云窗雾阁常扃。柳梢梅萼渐分明。春归秣陵树,人老建康城。”或暗指赵明诚游冶章台,寻花问柳。李清照追求的那种忠贞的爱情,从赵明诚那里并没有得到。她和赵明诚之间没有心灵上的契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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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王美芳 赵国经夫妇作品

  • 三、

  • 讥笑、辩诬:谣诼多嫉,蒙诟抱诬?

  • 后世人们对李清照是否再婚争论不体。明朝的徐渤对《苕溪渔隐丛话》中关于李清照改嫁的说法表示质疑:“李易安,赵明诚之妻也。……李五十有二,老矣。清献公之妇,郡守之妻,必无更嫁之理。……更嫁之说,不知起于何人,太诬贤媛也。”他认为清照出身名门,又嫁赵德父,不可能再嫁。

  • 清代的吴衡照在《莲子居词话》中为李清照再嫁辩诬:“妃子沼吴,重归少伯。美人亡息,再醮荆王。简帙工讹,殊难理遣。世传易安居士再适张汝舟,卒至对簿,有与綦处厚启云云,为时讪笑。今以金石录后序考之,易安之归德甫,在建中辛巳,时年一十有八。後二年癸未,德甫出仕宦越。二十三年靖康丙午,德甫守淄川。其明年建炎丁未,奔母丧。又明年戊申,德甫起复,知建康府。又明年己酉春,罢职。夏,被旨知湖州。秋,德甫遂病不起。时易安年四十有六矣。越五年,绍兴甲寅,作金石录后序,时年五十有一。其明年乙卯,有上韩胡二公诗,犹自称闾阎嫠妇,时年五十有二。岂有就木之龄已过,隳城之泪方深,颇为此不得已之为,如汉文姬故事。意必当时嫉元祐君子者,攻之不已,而及其後。而文叔之女多才,尤适供谣诼之喙。致使世家帷簿,百世而下,蒙诟抱诬,可慨也已。”“易安居士再适张汝舟,卒至对簿,有与綦处厚启云云。宋人说部,多载其事。大抵彼此衍袭,未可尽信。宋史李文叔传附见易安居士,不著此语。而容斋去德甫未远,其载於四笔中,无微辞也。且失节之妇,子朱子又何以称乎。反覆推之,易安当不其然。”

  • 但宋代的很多笔记杂传众口一词说李清照再嫁。宋代的胡仔在《苕溪渔隐丛话》中记载:“李易安再适张汝舟,未几反目……传者无不笑之。”朱彧《萍洲可谈》说李清照:“不终晚节,流落以死,天独厚其才而啬其遇,惜哉。”晁公武《郡斋读书志》载:“然无检操,晚节流落江湖间以卒。”王灼《碧鸡漫志》中说:“赵死,再嫁某氏,讼而离之,晚节流荡无归。”洪适《隶释》、陈振孙《直斋书录解题》都说李清照曾再嫁。胡仔等人都是南宋的名流,而李清照词名誉满京华,他们杜撰的可能性很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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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四、

  • 再嫁之风:夫妇偶合,义绝则离

  • 实际上,在宋代,上起皇亲国戚、官僚士大夫,下至市井百姓、山野村妇,寡妇再嫁、妇女离婚再嫁甚为普遍。北宋时,公主可以再嫁,甚至皇后也有二婚者。宋太祖的胞妹在丈夫死后再嫁,宋徽宗的女儿也再嫁。宋真宗的皇后刘氏先嫁龚美,后入皇宫:“始嫁蜀人龚美,美携以入京,既而家贫,欲更嫁之。张昊时给事王宫(当时宋真宗为襄王)言于王,得召入,遂有宠。”宋仁宗的皇后先嫁李某,在李某婚宴逃婚后,回到娘家,没想到几经曲折,后来竟然成了皇后:“李观察,士衡之孙,左侍禁化先者。少好神仙事,父母强令娶妇,遣行人议曹氏之女。及礼席之日,曹氏己入门,化先逾垣而走。曹氏复归。后曹氏选纳为后,慈圣光献是也。”宋英宗治平年间“令宗室女再嫁者,祖、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己上,即许为婚姻”。宋神宗元丰元年“诏宗室袒免以上女,与夫离而再嫁,其后夫己有官者,转一官”。士大夫阶层妇女多有再嫁者。范仲淹的母亲曾改嫁长山朱氏。王博文之母张氏改适韩氏。刘湜年少丧父,母亲改嫁营卒。古代“二十四孝”之一的朱寿昌的母亲再嫁党氏。市井乡村社会中妇女再嫁更为平常。当时许多妇女在丧夫之后,父母或舅姑们出于生计的考虑,大多支持她们再嫁。当时的河北河间府风俗多劝寡女再适:“守节嫠妇过三、五年或一、二年者,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,多劝之改节。”《宋史·列女传》中有很多父母劝寡女再适的记载。

  • 北宋时,无论是皇帝还是士大夫,多从现实出发,为寡妇不必孤守空门。北宋初年,太祖曾鼓动左卫将军王承衍之妻改嫁。宋英宗治平二年,礼部侍郎王畴卒,宋英宗命王妻“适人”。士大夫们大都不主张妇女守节,认为妇女空守节义没有任何意义价值,填饱饥肠远比守节重要的多,“饥肠雷鸣无可奈,礼法虽存何足赖”。他们还认为妇女离婚改嫁也很正常,北宋司马光认为:“夫妇以义合,义绝则离之。”“义”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,义绝则离。王安石也说:“夫妇之缘偶合尔。”理学家程颐提出“出妻令其可嫁”,认为如果是男人提出离婚,应该为女方着想,不要损害女方的名誉,以免影响女方再嫁。

  • 北宋时士大夫们在行动上支持妇女再嫁。范仲淹亲自订立《义庄规矩》,支持妇女再嫁:“嫁女支钱三十贯,再嫁二十贯;娶妇支钱二十贯,再娶不支。”宋仁宗天圣年间,枢密直学士李若谷知并州时曾规定:“赘婿、亡赖委妻去,为立期,不还,许更嫁。”宋初许多士大夫的母亲都曾再嫁,他们都不以母亲再嫁为耻。北宋范仲淹的母亲在范父死后再嫁到朱家,范仲淹儿子范纯祐的孙女丧夫后生了病,病愈后又嫁给了洛阳人奉议郎任谞。宋仁宗时的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有“六子而寡”,御史唐询弹勤吴育“弟妇久寡,不使再嫁”。北宋中期的宰相向敏中的其女生病了,女婿皇甫泌却终日在外玩乐,向敏中上书皇帝,请求批准女儿与皇甫泌离婚。宋神宗时的宰相王安石劝自己的儿媳与自己儿子离婚,还主动为儿媳择婿,《东轩笔录》载:“王荆公之子名雱,为太常寺太祝,素有心疾。娶同郡庞氏女为妻,逾年生一子,雱以貌不类己,竟以悸死,又与其日相斗阴。荆公知其子失心,念其妇无罪,欲离异之,则恐其误被恶声,遂与择婿而离之。”“王雱”当为“王旁”之误。

  • 在理学形成的南宋时期,妇女再嫁仍比较普遍,贞节观念只在上层社会里有影响,而且影响很小。南宋法律规定:“诸居夫丧百日外,而贫乏不能自存者,自陈改嫁。”不少寡妇在丈夫死后继承了大笔财产,生活足以自给,但守寡不久也都再嫁,因为除了物质需要外,性、情感、精神的需要也很重要,有时更为重要。除寡妇再嫁外,南宋还有离婚再嫁和寡妇招接脚夫两种情况。许多士大夫之女因与丈夫感情不偕而离婚另嫁。南宋法律允许妻子在丈夫外出三年不归、音信皆无的情况下改嫁。寡妇无子而招后夫在北宋时就有,南宋时称“接脚夫”。寡妇改嫁不能继承前夫财产,“朝嫁则暮义绝”。寡妇若招“接脚夫”则有权继承夫家财产,南宋时的《户令》规定:“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,召接脚夫者,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,权给,计直不得过五千贯,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,方依户绝法。”妇女享有再嫁的自由,即便三嫁亦被允可。南宋时的《清明集》卷十《人伦门·夫妇·女嫁己久而欲离亲》记载,聂某因其婿放荡不俭,屡遭刑罚,有辱门户,要求女儿与之离异,但聂女却以“夫妇和睦”为由拒绝离婚。名公胡石壁却对聂女的这一行为表示怀疑:“岂果有烈女不事二夫之操哉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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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五、

  • 贞节观念:饿死事大,贞节事小

  • 理学的贞节观在宋代没有多大影响。理学家二程提出“女守贞,男灭欲”的观点,关于“女守贞”,就是一女只事一夫,夫死也不改嫁:“又问:‘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’曰:‘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。’”二程贞节观为南宋的朱熹所发展。朱熹认为“夫为妻纲”是人之大伦,“三纲之首,理不可废”,他十分赞赏程颐“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”的说法,他做官时多次下令:“保内如有孝子、顺孙、义夫、节妇事迹显著,即仰具申,当依条族赏。其不率教者,依法究治。”朱熹甚至认为妇女守节是“天性之心不易之理”,他极力赞美“守节不嫁”的孀妇,认为这体现了社会的“风俗之美”,而“夫死改嫁,皆是无恩也”。但朱熹的思想在较长一段时期里并未得到社会的认可,南宋宁宗时,朱熹的学说被当作伪学受到打击。朱熹的学说真正产生影响是在明代,到了明代,朱熹的《性理大全》被颁行全国,朱熹注释的四书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。

  • 整个宋代,寡妇再嫁或妇女离婚改嫁被认为是正常的,守节不嫁反而被认为是不近人情,受到质疑。这说明宋代是个比较开明的时代,以人为本,礼教并没有像后人想的那样严酷。朝廷的法律允许妇女再嫁。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下诏:“不逞之民娶妻,给取其财而亡,妻不能自给者,自今即许改适。”南宋时规定:“夫外出三年不归,亦听改嫁。”考虑到寡妇单身生活不易,宋代法律还进一步削短寡妇改嫁的时间,法律原规定“夫亡六年改嫁”,宋哲宗元佑八年规定:“女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,并听百日外嫁娶。”南宋法律还允许妇女主动提出离婚而改嫁:“己成婚而移乡编管者,其妻愿离者,听。”法律允许妇女在丈夫因犯罪而“移乡”或“编管”的情况下提出离婚。南宋宁宗开禧元年新校订的《皇佑法》中规定:“凡客户身故,其妻改嫁者,听其自便,女听其自嫁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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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六、

  • 争娶寡妇:“重利轻义”,性比失调

  • 另一方面,贞节观念淡薄也与商品经济发展有关,传统的“重义轻利”观念受到冲击。当时有不少争娶、抢娶有钱寡妇的记载。宋真宗时,大臣薛居正之子薛惟吉死后,薛惟吉之妻柴氏想再嫁,两个宰相张齐贤和向敏中争着娶妻柴氏,还因此结下了仇,甚至惊动了皇上,程颐说:“向敏中与张齐贤争娶一妻,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。”宋神宗时,屯田郎中刘宗古“规寡妇李财产,与同居”。宋宁宗嘉定年间,福建提举茶司干官叶嗣立“更娶海盐蔡家寡妇常氏,席卷其家财”。当时的很多笔记杂史中记载争娶有钱寡妇的故事,如《夷坚志三补·崔春娘》就记载张临没出名前与倡女春娘情投意合,“连获乡举”后,将与春娘的海誓山盟誓抛诸脑后,娶一富家寡妇。南宋时,离婚后拥有财产的妇女也成为男人争娶的对象。

  • 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规定:“妻家财产,不在分限。”无论是离婚还是守寡,女子从父母家带来的嫁妆、奁田是自己的,好比现代社会的婚前财产,可以带着再嫁或改嫁。如果女子父族富庶,嫁妆、奁田是一笔可观的数目。寡妇如果招后脚夫的话,还可以继承前夫的财产。北宋法律规定:“妇人夫在日己与兄弟伯叔分居,各立户籍,之后夫亡,本夫无亲的子孙及有分骨肉,只有妻在者,召到后夫,同共供输,其前夫庄田,且任本妻为主,即不得改立后夫,户口候妻亡,庄田作户绝施行……”南宋时限制寡妇继承前夫田宅“计值不得超过五千贯”。实际上,当时不少寡妇用各种手段携带夫家很多财产改嫁。北宋末年曾担任乐清县令的袁采说:“作妻名置产,身死而改嫁,举以自随者亦多矣。”宋徽宗绍圣年间,太子太保韩缜死后,“家资巨万”,其爱妾蟾奴“尽携他适”。韩缜之子宗武竟“恬然不较,乡里服焉”。

  • 也正出于经济上的考虑,夫族不希望寡妇守节。寡妇守节可继承亡夫财产,夫族凯靓这批财产,不欢迎寡妇守节。宋代法律规定,寡妇有子守节,则“子承父分”,由其子继承夫产,如寡妇无子守节且不立继子,寡妇本人可继承夫产,“寡妻妾无男者,承夫分。若夫兄弟皆亡,同一子之分”。南宋法律补充:“寡妻守志而无男者,承夫分。妻得承夫分财产,妻之财产也。”如寡妇无子而立继子,则由继子继承亡夫财产。寡妇有权选择继子,既可立本姓宗子为继,亦可立外姓人为继,只要年在三岁以下既可。寡妇守节,若有子则由子继产,无子而不立继,由寡妇本人继承,立继则继子继承财产。若寡妇改嫁,亡夫财产则由族人瓜分。凯觑财产的族人不欢迎寡妇守节,尤其是寡妇立外姓人为继,财产会转入他人之手。寡妇守节非会遭到夫族的排挤。如果寡妇无子,舅姑考虑到寡媳既不能传宗接代,又要分家产养活她,很不划算,劝其改适,不仅可以减轻家庭负担,还可能得到一笔聘礼。

  • 溺杀女婴造成男女比例失调是妇女再嫁较为普遍的社会原因。据记载,当时荆湖北路的岳、鄂诸州“例只养二男一女,过此辄杀之”。福建路杀溺幼婴的习俗最为盛行。宋代重男轻女思想流行,北宋的梅尧臣在诗中说:“生男众所喜,生女众所丑。。”“岳鄂间田野小人……尤讳养女”。福建等路也“生男稍多,便不肯养,女则不问可知”。宋代的厚嫁之风是溺杀女婴的另一原因。当时嫁女之费很高,吕祖谦所订立的《宗法条目》中规定:“嫁女费用一百贯,娶妇五十贯。”中产之家一旦生女,就要“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具”北宋司马光说:“世俗生男则喜,生女则戚,至有不举其女者,因此故也。”溺杀女婴造成男女人口比例失调,如福建路“村落间至无妇可娶,买于他州”,岳、鄂州等地“民间少女多鳏夫”。很多男子讨不到老婆,铤而走险,拐骗、掠夺妇女:“或至奔诱,则谓之引伴为妻,习以成风,其流及于士子富室,亦或谓之无复忌惮。”在这种情况下,寡妇、离婚妇女成为社会上男子争娶的对象。

  • 总而言之,在李清照生活的时代,寡妇再嫁不仅不是耻辱,还得到理解和支持。李清照再嫁很正常,当时人笑话李清照,可能不是因为她的再嫁,而是笑话她的“闪离”。后世人不了解宋代的情况,认为宋代人遵从“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”的贞节观,以寡妇再嫁为可耻,认为那个时候的女性在男权社会中受到压制,没有人身自由,离婚再嫁根本不可能,这些都是误解。实际上宋代既重视法理,又讲人情,对人的生存权利比较尊重,比前朝后代开明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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