才女之累:李清照的再嫁与离异
李清照是宋朝乃至整个中国文学史上最著名的女词人,她出生书香门第,早年生活优渥。建中靖国元年(1101年),18岁的李清照嫁给了时年21岁的太学生赵明诚,两人门当户对,志趣相投,以诗书为乐,共同致力于书画金石的搜集整理。纳兰词名句“赌书消得泼茶香,当时只道是寻常”正是出典于李清照在《金石录后序》中所写的她与赵明诚的闺房之乐。
“靖康之变”后,李清照的生活急转直下,她独自带着夫妻二人多年收集的珍贵书画、典籍、器物一路南下。1129年赵明诚的突然病逝给她带来了巨大的打击,而到绍兴二年(1132年)当她终于抵达杭州时,那些随身携带的珍物已散失殆尽,颠沛流离的逃亡生活也无疑令她身心俱疲。其后,年已半百的李清照曾改嫁一个叫张汝舟的人,却很快便与之离异。这件事令很多后代文人难以接受,他们严重质疑甚至激烈否定这一关乎女词人名节的事,从清代直至20世纪,文人学者就这一公案聚讼不休,在在要为李清照改嫁一事平反、辩诬。
本文摘编自《才女之累——李清照及其接受史》一书,美国汉学家艾朗诺系统梳理了李清照再嫁与离异一事,并就后代文人的这种不接受态度做出了自己的解读,澎湃新闻经上海古籍出版社授权发布以下内容。
1132年(绍兴二年)春,高宗离开越州,返回临安,并定都于此。李清照也随后来到临安,很可能和她弟弟同住。后来,她又嫁给了一个叫张汝舟的人,这次改嫁一定发生在她到达临安后不久,也许是该年三月或四月。我们的推断基于李清照的自述,她自言其第二次婚姻还持续不到“十旬”,而我们从其他文献中得知,同年九月初,李清照就去公堂状告张汝舟。此次诉讼于九月初一结案,张汝舟被免职,并流放到偏远的柳州(今广西柳州市)。
关于李清照的再嫁风波,我们想要知道得更多:它是如何发生的?李清照出于哪些考虑才答应了这门婚事?张汝舟的意图又是什么?成婚后二人又发生了何种争执?可惜相关资料非常粗略,留下了重重疑点,文献帮助我们对当事人的意图作出合理猜测,但仅此而已。一些宋代文章和笔记附带提及再嫁事件,李清照本人就此事写有一封很长的书信,这封信的文笔极为出彩,并提供了诸多细节,但书信有其自身限制,我们必须妥善处理该文本。这场官司的一大后果是李清照自己也被投入监狱,但九天后就重获自由,显然她得到了翰林学士綦崈礼的帮忙,经其疏通而使李清照脱身囹圄。这封信就是李清照出狱后写给綦崈礼的,他是赵明诚的亲戚,李清照在信中表达了她的感激之情,并解释了当初如何被张汝舟骗入这场灾难性的婚事。书信并不是对此事的客观叙述,李清照在羞愧难当的情形下感谢自己的恩人,并站在个人立场重述了此事。可话说回来,这封信也让读者得以洞察李清照对此事的感受,好比她的公开表态,所以书信以雅致的骈文写就,用典极为繁复。但文体的形式主义外表无法掩盖其背后想要表达的情感实质。
根据李清照在信中的自述,我们可以试着重构她到达临安后的生活经历。李清照于1132年初来到临安,此前她已有两年在逃难中度过,往来奔波于江南地区,这时距离赵明诚在建康突然去世已过去了两年半。在逃难岁月中,她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收藏的书画器物日益散失,而每次保全它们的努力最终都失败了。
就李清照决定改嫁一事,当事人在描述中格外强调自己的衰病与孤苦无依,并反衬追求者的狡诈。到了1132年春,李清照为其亡夫已完成二十七个月的服丧期,在此期间,她身为寡妇独自逃难,途中还要照管珍贵文物,处境危险,甚至可说是不堪一击。她无疑需要一位男性亲属的扶持,所以不得不去投靠亲弟弟。但李清照又说她和弟弟都被那个追求者给骗了,言下之意似乎是弟弟也催促她答应这门婚事,这并不奇怪,弟弟也要养活自己的家人,他一般是不会把姐姐带进家门的。实际上,寡妇的亲属往往会鼓励她们再嫁,这样可免去家人的赡养责任。
寡妇改嫁在李清照的时代十分寻常。寡妇需要为亡夫服丧三年(实际上是二十七个月),之后便可再嫁,这在当时非常普遍。当然,不同社会阶层对寡妇改嫁的容忍度参差不齐:一般来说,寡妇再嫁在社会下层群体中更加普遍,人们对此也比较宽容;而精英士大夫在儒家男权价值观的支配下,对寡妇改嫁的抵制更强烈一些。但在神宗执政年间(1068—1075),禁止“命妇”(官员赵明诚之妻李清照也名列其中)再嫁的法令已被取消,我们在宋代文献中能找到许多士人之妻再嫁的实例。
但合法的并非就可取。整体上看,宋代社会就寡妇改嫁一事以消极评价为主,士人群体尤其如此。如司马光、程颐、朱熹等士人领袖就曾严厉批判寡妇再嫁,其中最有名(或曰臭名昭著)的论调来自程颐的说法:
又问:“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再嫁否?”
(程颐)曰:“只是后世怕寒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极大!”
“节”字在此处被译作贞洁(chastity),其内涵十分丰富,囊括了德行(integrity)、原则(principle)等意义。对道学家而言,没有什么比一个人“失节”更可耻的了;而对妇女来说,她的“节”体现在她忠于丈夫,亦即贞洁(chastity),这是女子最根本的德行。
程颐采取了极端形式化的表达,但的确有很多人认为寡妇最好不要改嫁。宋代政府会定期宣传贞妇守寡的事迹,在布告、横幅及牌坊上记录其德行,甚至会赐予她们粮米,减免其税收。这些贞妇被塑造成道德楷模,人们常把她们同孝子并举。的确,贞妇与孝子的美德有共通之处:决定留在亡夫家中的寡妇会照料公公婆婆,代其亡夫践行孝道。这样的无私行为值得称颂,相形之下,一些妻子则不愿守寡,抛弃夫家亲属而另择良夫。但有的寡妇却是被亡夫的家人教唆而被迫改嫁的,这或是因为夫家觉得多了张嘴吃饭,给家里造成负担,或是想等寡妇再嫁后侵吞其亡夫的财产,甚至是寡妇的嫁妆。碰到后面这种情况,有些寡妇会据理力争,誓不再嫁,被视作贞妇烈女,而其他寡妇则选择默默屈服,放弃她们的法定财产。
就李清照的情况而言,她没有理由继续守寡。公公婆婆早在赵明诚生前就已离世,所以她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。李清照没有生下赵家子嗣,也就无需为了抚养儿子而留在赵家了。
我们已经发现,身为没有孩子的寡妇,李清照在面对外人掠夺时无力反抗。即便是在金兵南侵、社会失序以前,这样一位寡妇的处境也不容乐观,更何况她还携带有贵重的收藏。伊沛霞(Patricia Ebrey)研究了宋代太平时期寡妇的生活状况,她注意到:
寡妇想要自立并不容易。……无疑,宋代的寡妇想通过更有效的法令来持有她们的嫁妆及亡夫的田产,可即便是要维护这些合法财产,她们仍遇到重重阻力。一些男性族人会想方设法从寡妇那里压榨财富,甚至发明一些手段专门针对女方而非男性。……现存的宋代断案资料提供了这方面的诸多个案,反映出无子的单身寡妇最容易成为剥削目标。她们毕竟是弱女子,从小就被规训说要与人为善、学会忍让,男人决定公事,女人学会服从,而一个女子公开在外抛头露面则被视为可耻……实际上,寡妇不仅要提防恶人,甚至还要对自己的亲戚存有戒心。
张汝舟其人,我们了解的不多,唯一为人所知的记载说他是个卑微的武官。1131年,他曾是池阳军中小吏,1132年身任监诸军审计司,他有承奉郎之衔,但官位很低(在三十级官阶中排在第二十九位)。一些研究则认为张汝舟的仕途更显赫,他曾多次出守地方,并身任中书门下省检正公事,但如今学者们一般认为此人与李清照再嫁的那位张汝舟重名,而非同一个人。
在给綦崈礼的书信中,李清照强调了张汝舟的骗局,通过典故我们得知,张汝舟有意隐瞒了真实身份,冒充官职,甚至连聘礼也可能是假的。而李清照又突出表现自己当时的病痛和犹豫,尽管她境遇不佳,勉强答应了婚事,但实是身不由己。两人一旦成婚,李清照便很快发现这是个重大错误。这封书信正是一位羞愧者的自陈。
二人成婚后究竟发生了什么?我们无从得知,但李清照的书信暗示了张汝舟因觊觎其收藏才迎娶了她。根据李氏自己在《金石录后序》中的表述,那时她的收藏已散失殆尽,我们不明白张汝舟为什么还要打她的主意。但我们有理由认为《后序》夸大了她的损失,我们将在下文见到,张汝舟完全可能从这门婚事中获利。但李清照对他的侵犯予以坚决抵抗:“身既怀臭之可嫌,惟求脱去;彼素抱璧之将往,决欲杀之。”李清照在叙事中穿插典故,明白无误地揭示了她的遭遇。“遂肆侵凌,日加殴击”一句表达得相当直白,毫无文饰。之后的两句借典故描写殴打的情形:一句是说强壮的恶棍对弱小之人拳脚相加,另一句则引用了可怜妇女遭醉酒丈夫殴打的故事。李清照对这些典故加以镕裁,以突出双方力量的强弱对比。在传统文言文中,人们不常读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文学典故,但李清照却在这封书信中做到了这点。
即便在当下,一些钟爱李清照的博学之士仍觉得文中的暴力描写是夸大其词,甚至有学者因为拒绝相信这场家庭暴力,进而怀疑书信的文本可靠性,这段殴打情形的描述反倒成了质疑的一大理由。年轻一辈的学者(尤其是女学者)在近年来李清照的生平研究中,则更倾向于认为这样的控告属实。的确,李清照在信中以大量篇幅渲染了殴打事件,这使我们几乎能确信作者意图,她将此作为整套叙事中的关键环节。
宋朝法律对丈夫休妻一事制定了若干条件,但妻子却无权主动提出离婚。除非夫家对她有所侵犯,诸如发生了爬灰乱伦之事,法官才会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。可李清照的控诉显然不符合条件,而主动离开丈夫的妻子将受到两年的拘禁处罚。
因此,李清照并不以离婚提起诉讼,而是指控她丈夫的渎职行为,并希望这次审判能促使她解除婚姻,结果也如其所愿。她控告张汝舟“妄增举数入官”。宋代官僚行政的相关条款规定,到达特定年龄、考进士多次不中的举子,都可以上奏朝廷,由皇帝赐予“特奏名”以谋得官衔,有时需要此人达到一定年龄(如四十岁),外加应举次数的相关记录(如六次),才能获此优待。当然也有例外,“特奏名”的颁布很灵活,没有定制,而得享殊荣的人即使没有通过进士科考试,也能步入仕途。由于涉及到应举次数,考进士科的举子除了填写年龄及出身,还需上报应试次数,而夸大举数的人将会受到严厉处罚,但总有些谎报之人能侥幸逃脱。张汝舟显然是其中之一,但很不幸,他竟然愚蠢地在新婚妻子面前对此洋洋自得。张氏最终被判有罪,不仅遭到罢免,而且被贬至偏远的柳州,不难料想,这场婚姻也就此终结。
那么,为什么控告张汝舟的李清照会被拘禁九天,之后又为何写信感谢綦崈礼呢?王仲闻的解释代表了一般流行的看法:他认为,在李清照指控她丈夫的同时,自己也遭到宋代法律的制裁,法律规定任何亲属若起诉家中尊长(如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及丈夫),无论对方是否有罪,原告本人都将遭受两年拘禁。这就是李清照身陷囹圄的缘由。而已故赵明诚的亲戚綦崈礼恰巧在这时晋升为翰林学士,他凭借其地位说服朝廷对李清照法外开恩,确保她重获自由。李氏在信中说“故兹白首,得免丹书”,就是说她在綦崈礼的干涉下得以无罪释放。如若我们对此事原委的理解属实,那么李清照状告张汝舟之举就更有意味了:李清照本人不太可能事先预料到綦崈礼的干预会奏效,这毕竟需要高层的恩准;她一定是在明知自己将会被拘押两年的情况下,仍毅然起诉她的丈夫,由此更反衬了她为了结这桩婚姻表现出的近乎决绝的态度。
有学者最近对此次诉讼及李清照拘留后释放的解释表示异议,宋词研究专家王晓骊在其未发表的论文中提出了新看法。在考察了宋代有关家族诉讼的法令后,王晓骊指出李清照的情况并非拘禁两年而提前释放,她的行为并不符合减刑的要求。王氏认为,此次拘留实则是针对她及其丈夫的短暂审讯,因此仅仅只有九天。这听上去很合理,但也产生了新问题:綦崈礼在其中没有发挥作用。在李清照的书信中,我们知道綦崈礼显然在某一刻出手相助,并使事态发生了显著变化,李清照对此万分感激。假使綦氏并没有帮助李清照脱身囹圄,他一定有其他重要之举,但我们无法确知。无论是上述的哪种情形,这封写给綦崈礼的书信都表明李清照对这场再嫁风波感到无比羞愧。尽管措辞雅驯,但字里行间仍流露出自惭之情。一些冠冕堂皇之语读来却令人震撼,如“败德败名”、“难逃万世之讥”、“扪心识愧”,传达出一位女子沉痛的感慨。当然,毕竟是李清照自己决心提起诉讼,从而曝光她再婚的失败。作家在信中已逆料胡仔二十年后对此事的苛评:“传者无不笑之。”可无论如何,这仍然是李清照的自我选择:她宁愿蒙受世人的非议,也决不愿再维系这段婚姻。
几个世纪后,历经明末、清代直至20世纪,人们就李清照再嫁、旋即离异之事提出质疑,并最终激烈地否定了它。提及李清照再嫁的诸多南宋文献被一个接一个地质疑、辨伪,而对《投翰林学士綦崈礼启》的解读则更是夸张扭曲,人们坚信原文曾被篡改,或径直是伪作。在否定了李清照的再嫁事实后,清代学者将相关文献记载看作是李清照仇敌的阴谋,他们营造了李清照再嫁、离异的假象,并以此贬损女词人的名节,而那些认为记载属实的人则被这一阴谋所蒙蔽。令清代学者引以为傲的是,他们披露了这一历史诡计,为李清照平反,据说他们这么做是为李清照改嫁一事“辩诬”。
为李清照“雪耻”的学术运动从清代绵延至20世纪,这一现象本身很有意思,它向我们展现了重塑李清照的历史、后世对寡妇改嫁的态度,以及中国古代最杰出的女词人“李清照”这一形象的本质。尽管当下的学术共识已经转向,近二十年来,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李清照再嫁及离异的历史属实,但清代至20世纪以来对此事的抵制态度至今仍有迹可循。某些学者依然坚信此事子虚乌有,而不愿接受“再嫁争论”另一方的观点。除此而外,通俗文学显然回避了这一话题,有些人通过官方或民间渠道建构并传播着李清照的传统形象。在中国共有四所李清照纪念馆,其中的三所未曾提及她的再嫁事实,而墙上所陈列的详尽的编年传记也对此只字未提。
诚然,李清照的再嫁与随后的离异给她本人带来了创伤般的沉痛经历,但这些事件能不能反过来极大地帮助我们了解其身世呢?它们是否反映了李清照其人以及她所身处的社会状况?再嫁风波被认为是李清照生命中的大事,早在南宋时人们便不厌其烦地对此议论纷纷。而早期评论家陈述事件的方式是把它同女词人的非凡才华相提并论,从而暗中削弱其才女的光辉。
也许再嫁事件还有其他的理解方式。比方说,它们是否凸显了李清照的个性?现代学者有时会将李清照改嫁之事理解为其独立精神的体现,因为她罔顾精英士人的指摘而毅然作此决定。甚至有人声称李清照的再嫁恰恰证明她与赵明诚的婚姻非常美满,以至于她无法忍耐守寡的寂寞,才仓促地想要再次组建家庭。我的个人理解是,她的再嫁更可能是一个寡妇所面临的巨大困境造成的,而与她的性格及早年的幸福婚姻无关。李清照后来回顾了赵明诚死后所遭遇的变故,凡是读过这段自述的读者,又有谁会为她不久决定再嫁一事而感到吃惊呢?在写给綦崈礼的书信中,李清照解释了当时决定嫁给张汝舟的情形,并强调说自己和她的弟弟都被他给骗了,读者不难想象,她本人的窘境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这场骗局。
与之相应,李清照坚持与张汝舟离婚一事倒能看出她的个性。一位妻子控告她的丈夫在当时很不寻常,这绝非人妻的本分举动,而宋代法律所规定的两年拘禁更抑制了类似状况的发生,同时强化了妻子应被动顺从的传统习俗。而张汝舟显然低估了他的新婚妻子,他想当然地以为自己能肆意侵占妻子的收藏,可事实却远非如此。这在李清照写给綦崈礼的信中也被直白地表达出来,作者自陈说,一旦她认清了张汝舟的真面目,便万分惊讶,“身既怀臭之可嫌,惟求脱去”;她还自愿披露自己所受的虐待,通过引经据典来展现强者对弱者的欺压,而不愿在自叙中抹去这段情节,我们在上文已对此作了分析。对于张汝舟背地里所做的龌龊之事,这个女人绝不忍气吞声。我们或许能将此举归因于李清照的出身,她毕竟成长于世宦之家,曾接受古典教育,在父亲的文人圈中往来交际;作为妻子,她曾与赵明诚较量学识,并常常胜过她的丈夫。但有人或许进一步猜想,有没有和李清照出身相似的宋代女子也被下嫁给暴戾的粗人,而她却选择默默忍受,为了避免众人的非议而放弃反抗呢?
或许,此事最具启发性的意义在于,它使读者透过一位女子的切身经历来感知李清照身处的时代。我们致力于研究宋代社会、文学与制度,也对此有了充分了解;但我们不曾以女性视角来切入审视这些问题,因为男性经历与成就在相关史料中占据着强势的话语权。我们对精英士人的研究已相当深入——如士大夫、文人、道学家等———但我们却很少知道,他们的妻子是谁?若碰到原配早逝、续弦再娶的情况(这在当时很常见),他们又有何感受?而关于士人之妾,我们的认识就更少得可怜了。有没有宋代名人曾经离过婚?研究者很少提出这个问题,因为当时的文献讳言此事,而研究者也已习以为常。比如说,较李清照年轻一辈的诗人陆游就曾在母亲的威势下休妻,若干年后,当他再次遇见自己的前妻唐婉时,陆游写下一首词以寄托多年来的惆怅之思。这符合读者的期待:男性文人在自传体创作中往往对此避而不谈,却乐于代女子口吻叙写情思,而代女子立言本身恰恰体现了其男性立场。
李清照的身世在此别具价值,它使我们看清了宋代寡妇的艰难处境,哪怕在太平年代,有成年子孙的体恤照顾,一位寡妇的日子总不太好过。我们或许猜想,作为特权精英之一的李清照会比同时代其他寡妇的生活来得容易些,生计更有保障,也更自立。然而,她的书画艺术收藏等物质财富却使她更易成为脆弱的攻击目标,尤其是在社会失序的战乱年代,其收藏令这位单身寡妇身临险境。
通过李清照的切身经历,我们也看到,一位妇女若是嫁错了人,她的处境会多么悲惨。司马光和程颐呼吁丈夫降低休妻的门槛,可他们却不为人妻着想,从未考虑过不幸的婚姻对她们意味着什么。李清照一旦认清了新任丈夫的本来面目,她便身处两难境地:如果她继续维系这段婚姻,就会不断遭受虐待,并最终失去她的所有财产;可如果她决定作个了断,她就成了公众羞辱与嘲讽的对象——年老的寡妇再嫁三个月后竟起诉她的丈夫,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女人啊?这个女人凭借其社会地位及受人追捧的作品,在当时赢得了其他妇女无法想象的知名度。如今,她却在新的舆论眼光下声名狼藉,原先对她才名的倾慕也转化为对其为人的非笑。其实,在李清照的《投翰林学士綦崈礼启》中,她本人对公众舆论与嘲讽有充分感知,也早已预见到此事颇损清名。
李清照生平中的这些事件使我们得以窥探宋代精英社会的一个层面,这非常难得。结婚、丧偶、再婚与离异——它们在女子生命中的意义与男子截然不同。而传统上男性文人不会公开自己的私事,这使得情况更加复杂:男人们在面对成亲、丧妻与休妻时,本应流露出更多的焦虑、反思与感怀,但他们不太在创作中提起这些。毕竟,男人对待这类事情有更多的转圜余地。一般而言,丈夫对妻子意味着什么,同妻子对夫君意味着什么,二者实在无法相提并论。最后,我们不妨再次回想一下赵明诚离开池阳前对妻子的叮嘱:他让妻子将宗器随身携带。而几周后,他便撒手人寰,李清照说他生前未曾交代后事。此后,我们眼看着李清照独自应付动荡的变局,这几乎把她拖向了深渊——而不幸中的万幸是,她最终挨过了这段不堪回首的遭遇,尽管已是遍体鳞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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